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52号联合公告)
2013年第52号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认监委
关于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8种医疗器械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8种医疗器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8种医疗器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认监委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