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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视角看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构建
2021年04月06日 | 点击数:2931 | 【】【】【
——浅析国内外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法规异同

   医疗器械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均采取了严格的监管制度。监管部门一方面致力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性,另一方面着眼于提高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可及性。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是其中重要的制度,该制度旨在基于人道主义关怀,解决危重、特殊患者医疗器械可及性问题提升全民健康获得感,让更多优质医疗器械产品尽早惠及急需患者。
 
   制度保障形式多样
   纵观国际,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均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详见表),根据实际情况和制度不同,采用同情使用、拓展使用等名称,有的结合药品一起管理,有的结合其他使用制度一同规范。
 
   中国发布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中国已从顶层设计上规划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对改革临床试验管理提出了总体规划,提出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今年3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发布《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试行)》,让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有章可循,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制度。
   该管理规定明确了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启动条件、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范围等,要求试验开展必须在原临床试验机构,且该机构必须是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由申办者提供医疗器械。该管理规定尤其关注申办者、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伦理委员会四方权责。
 
   美国制定扩大准入程序
   美国的同情给药、用械制度在经历不断修改补充后,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美国FDA建立了药品医疗器械的扩大准入程序(EA)。根据EA 计划,试验用医疗器械可由3种途径获得,分别为紧急使用(emergency use)、同情使用(compassionate use)、治疗使用(treatment use)。
 
   欧盟由各成员国协调实施医疗器械同情使用计划
   欧洲药品管理局对药品同情使用定义及使用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医疗器械没有同情使用统一程序。医疗器械同情使用计划可以由欧盟成员国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和法律进行协调和实施。不少成员国建立了自己的医疗器械同情使用制度。如英国制定了一项医疗器械人道主义使用豁免,允许特殊使用非CE标记的医疗器械,以便在没有合法替代办法的情况下保护患者健康。
 
   日本确立医疗器械同情使用制度
   2016年7月,日本发布《医疗器械和再生医疗产品的人道主义试验的实施公告》,确立药品医疗器械的同情使用制度。该制度规定,在日本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可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用于治疗罹患致命性疾病或严重妨碍日常生活的疾病,且因不符合临床研究纳入标准而不能参加临床试验的患者,拓展性临床试验所适用的医疗器械由进行临床试验的单位提供。
 
   加拿大制定特殊准入计划
   加拿大制定特殊准入计划,允许卫生保健专业人员获得定制的或未经许可的医疗器械,用于紧急使用,或在常规治疗失败、无法获得或不适合为其患者提供适当治疗时使用。特殊准入计划由加拿大卫生部及其设立的健康治疗产品理事会组成特殊访问组管理。特殊准入计划应用程序可以针对个别患者或批量请求。“紧急情况”被定义为对患者生命或长期健康构成直接威胁的情况。
 
   澳大利亚特殊通道计划包含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
   澳大利亚特殊通道计划有3种类型。第一种是特殊准入计划,允许医生为单个患者进口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患者又分为A、B、C类,根据患病的严重程度及其对医疗器械的依赖程度进行划分。第二种是授权处方计划,要求授权处方医生治疗的患者必须患有危及生命或严重的疾病。第三种是个人进口,个人可以进口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供个人使用。其中,特殊准入计划和授权处方计划对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有相关规定。
 
   开展范围重点各异
   就可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范围来看,日本规定仅在日本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可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澳大利亚特殊准入计划也要求该产品最初是通过临床试验提供给患者的;美国规定的拓展使用制度既包括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也包括不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我国规定拓展性临床试验针对尚未注册上市的产品。
   从国际经验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可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和患者病情的条件。日本规定,相关使用器械应是未经批准的对危及生命的疾病或严重妨碍日常生活的疾病有很高医疗需求的医疗器械,且除了使用这些医疗器械外,没有其他治疗方法。美国规定,拓展使用针对的是当患者患有严重疾病,或其生命受到疾病或其他状况的威胁,没有可比较的或令人满意的替代疗法来诊断、监测或治疗这种疾病或状况等情形。在欧盟,同情使用是指出于同情的原因,为患有慢性或严重衰弱性疾病,或患有被认为是危及生命的疾病,或不能通过已批准上市药械获得令人满意的治疗效果的患者提供产品。英国规定,与其他替代治疗方式相比,使用该医疗器械应能明显降低疾病死亡率或发病率。中国规定,患有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患者,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使用尚未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
 
   程序启动路径不同
   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不同制度设定了不同的程序发起人。
   中国规定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发起人可以是患者,也可以是申办者或者研究者。由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评估,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分别向当地省药监局和卫健委备案和报告后,方可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整个试验过程除了应符合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相关管理规定外,还须遵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
   美国规定紧急使用由医生发起、适用于紧急情况所引起的即时需求,医生可决定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并在使用后履行相应的报备手续。同情使用由医生或者制造商发起,是指非紧急情况下的扩大使用,一般是针对单个患者。在极少数情况下,允许以小组形式申请获批。治疗使用由制造商(申办方)发起,是广泛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来治疗或诊断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状况的路径,需要事先获得FDA的批准。
   日本认为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是基于伦理、申办方和研究者的临床试验,相关人员应本着自愿原则开展临床试验。请求拓展性临床试验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是否执行由提供研究产品的一方决定。但如果该试验由研究者发起,则由研究者根据获得研究产品的可能性做出决定。
   澳大利亚规定医务人员必须提供1个月内治疗患者所需器械的大概数量,且必须在制造商的行政支持下准备并提交申请(如提供型号、使用说明等),制造商不能提供支持该申请的医学或临床论据。申请内容必须包括:使用该医疗器械的诊断、治疗或预防目的,选择该医疗器械的原因,与该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的风险和收益,传统治疗方法或批准的医疗器械不适合临床的原因,已知的该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
   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是一项基于人道主义关怀的医疗器械使用制度,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相关管理经验。中国应基于管理实践和国际经验,形成申办者管理规则、临床试验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在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案例,对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使这项制度更具有生命力。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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