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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通知 数据造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09月25日 | 点击数:2361 | 【】【】【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我国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还存在部分地方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队伍力量薄弱、数据质量不高、分析应用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
   其中以下几点与基层息息相关:
 
   智能化统计数据代替手工填报
   从去年开始,国家已经在连续两年的公卫任务通知中明确要求推广电子档案,逐步取消纸质档案。
   在这方面,《意见》提出,在建设完善全员人口、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数据统计由传统的手工填报、逐级汇总、定期提交,转变为自动采集、平台交换、实时推送,逐步构建便捷高效、互通共享的信息化统计网络。
   探索推进新兴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创新数据采集、开发、存储方式,提升统计工作智能化水平。
 
   减轻基层负担
   按照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相关要求,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
   可以通过已实施的统计调查获得统计资料的,不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开展全面统计调查,减少调查频率,降低调查成本,着力解决基层“报表繁”问题。
 
   减少业务重叠,整合共享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要想实现基层真正减负,必须从上而下做起。
  《意见》要求,从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司局及直属单位做起,加快整合行业内业务重叠、分散独立的信息系统,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工作流程,将各业务系统分别从基层收集数据转变为统一采集、顶层交互,推进跨业务、跨机构、跨部门交换应用,从管理上减少报送频次,实现一数一源、一源多用、整合共享。
 
   造假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统计工作最重要的一点是真实。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卫生健康方面的统计工作依然存在伪造、造假等行为。
  《意见》提出,要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各地要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依法依规加强对本单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问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的区域卫生健康统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法定统计填报工作负总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质控追溯,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看来,接下来基层卫生领域的各项数据统计工作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智能化手段逐步渠道手工填报劳动,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将在质量和效率上有所提升。
 
 (来源: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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