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2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8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有效,决定成立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
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测、分析我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提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政策专家意见;组织制订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测、评价等工作指标体系和规范,开展相关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处置,并对相关事件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建议;收集国内外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有关信息并进行研究分析;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医疗器械;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领域的其他工作。本届专家委员会任期3年。
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成立省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测、评价等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