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JiangXi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英文缩写为JXAMDI。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经营、投资、产品检测、认证咨询及教育培训、以及医疗器械行业直接服务与应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促进本省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经江西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注册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西二路10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配合制订全省医疗器械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各项专业政策、法规出台前的调研工作;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行业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并向会员发布;
(三)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代表行业利益,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承办产品展销会、研讨会、开展招商等活动;
(五)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促进医疗器械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督促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公约》,维护公平竞争,组织业内调解,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选活动;
(七)开展行业相关咨询服务,参与和承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开发和融资投资项目的推荐及前期咨询服务等;
(八)活跃市场经济主体,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积极推荐“江西名牌产品”和“江西省著名商标”,组织评选“江西医疗器械名优产品”等;
(九)经主管部门同意,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参与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及推广应用工作;
(十)搭建信息传递平台,拓展信息服务功能,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充分发挥专业信息的传递、交流和资源共享作用;
(十一)加强同国内外同业和相关社会组织、人士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对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依照政府规定和本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十三)接受政府、会员的委托,承办有利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本协会有关行业信息等相关免费服务;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相关有偿服务;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依法进行生产或经营;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执行本协会决议;
(四)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证书,否则本协会可通过媒体通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特殊情况下,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调整、增补少数理事,但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5。
(十二)代行监事会职权,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中有一定影响,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会长的职权不得授权给同一会员单位其他人员代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商议协会有关事项;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协会与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批准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 年5月18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