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中国药品监管科学大会(2019)医疗器械监管论坛嘉宾发言摘编
编者按
金秋十月,第四届中国药品监管科学大会(2019)如期而至,来自监管部门、科研院所、药械企业的代表们济济一堂,共话监管科学发展。
10月21日,医疗器械监管论坛座无虚席。专家们围绕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注册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等话题各抒己见,亮点纷呈。
医疗器械注册制度改革持续深化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稽查专员 王兰明
近年来,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按照《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两部文件的要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在以下方面取得了成效。
在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方面,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先后建立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和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规定,同时满足申请人依法拥有产品的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且申请时间离专利授权日不超过5年;产品定型;产品的工作原理国内首创,性能安全性显著改进,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三个条件即可申请进入创新通道。若产品在解决临床急需问题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或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也符合申请优先审批条件。
在夯实注册管理基础工作方面,2015年,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了《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组建成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及各专业组;2017年发布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并不断完善分类目录程序,目前正在建立分类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国家还在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化建设方面投入大量资金。截至今年8月底,我国共有相关标准1652项,与国际接轨水平达到90%以上。此外,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相关规范已经发布,根据《关于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20年10月1日起,心脏起搏器、髋关节假体等九大类64个品种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在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方面,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出台《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等文件,探索利用真实世界数据协助产品的临床评估,持续加大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力度。
在优化审评审批工作流程方面,改革了医疗器械受理工作和审评审批工作的流程,进一步简化、优化部分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等申报材料要求,发布了《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文件。
在开展注册人制度试点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意见》等文件,上海、广东、天津先行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2019年8月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文件,将注册人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国家药监局不断推进在IMDRF框架下的各项工作,转化“产品申报规范”等IMDRF工作组成果文件;承担2018年IMDRF轮值主席工作,组织2018年IMDRF新课题项目申报,医疗器械临床评价、IMDRF成员认可国际标准清单项目获得立项。同时,积极参加亚洲医疗器械法规协调会活动,在“一带一路”合作发展中发挥作用。
在启动监管科学行动计划方面,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的通知;加强监管科学体系建设,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学会协会搭建开放性研究平台;组织开展“药械组合技术评价研究”“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研究”等项目的研究。
全力推进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司长 王者雄
目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进入审核阶段。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全面强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优化完善注册检验等相关要求,逐步推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规范网络销售,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等内容。
现今,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重点工作包括不断完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制度、切实加强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管、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做好医疗器械监督抽检、深入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等。
在不断完善监管法规制度方面,2018年,司法部就《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以来,国家药监局积极开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同时,研究完善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的有关规范和制度,如,正在修订完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进“放管服”改革,研究支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异地搬迁的相关政策等。
在切实加强风险管理方面,国家药监局聚焦产品和企业,每季度围绕检查、抽检、监测、召回、案件、举报、召回、舆情八个维度,组织多部门参与风险评估会商,并制定完善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风险会商制度、上市后监管重大风险隐患报告制度;编写2018年度质量安全形势分析年度报告;加强创新产品风险分析研判;加强召回工作管理。
在强化生产监督检查方面,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了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扩大境外企业生产现场核查规模,逐步扩大品种覆盖面,并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分析和处置。
在加强经营使用监管方面,国家药监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地方工作情况;实行“以会代训”,对医疗器械监管岗位的骨干开展培训指导。同时指导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使用环节检查,强化网络交易监管与对案件查办的监督指导。
在加强不良事件监测方面,国家药监局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制定配套制度指南,完善监测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建设;做好重点监测和监测风险评价处置工作。
在监督抽检方面,国家药监局不断完善监督抽检工作制度,组织修订《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争取年底出台;组织好监督抽检工作,在开展国抽的同时,指导各省(区、市)药监局组织开展省抽工作,并做好抽检质量结果的分析、运用和处置。
在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国家药监局不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兼职检查员的选拔和培训,同时创新培训方式,通过网络教育平台开展检查员培训,并对省局和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人员进行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知识培训。
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国家药监局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提升监管国际化水平;落实IMDRF工作成果;推进完善我国加入I MDRF国家主管当局报告(NCAR)信息交换工作机制,促进风险预警信息国际交流。
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取得四大进展
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主任 孙磊
2019年,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步入深水区,在国家药监局的领导下,各相关司局协助下,改革按计划逐步完成,达到了预期效果。
2017年10月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明了改革的三个方向。一是在审评审批制度中落实审评科学;二是保障审评审批质量达到评价产品安全有效的标准;三是提高审评效率,确保产品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评。
去年年底至今,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主要取得了四大进展。
第一,国家药监局完成了机构改革,所有直属单位也完成了改革调整。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新增项目管理部、临床一部、临床二部三个业务部门,既有利于提升审评质量和效率,又落实了《意见》以临床为导向的要求。“三定”方案要求器审中心在完成日常的审评工作,不断增强业务能力的同时,制定并完善审评工具。
第二,调整了申报资料的结构与递交方式。今年6月24日,器审中心正式启用了eRPS系统。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可以进行线上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电子申报为企业提供了大量便利,RPS-ToC可以指导研发机构和企业对产品进行设计开发,提高申报质量。下一步,器审中心还会对结构目录表进行调整,增加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
第三,再造审评流程。再造审评流程的过程是基于对审评业务的风险识别,实现审评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今年6月24日,新的审评信息化系统与电子申报系统同步上线。优化的审评流程正式启动,并适用于全部在审产品。电子申报系统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简单和复杂的分级,并智能分配给不同的审评员。在分配后,首先会开展立卷审查,解决申报材料的质量问题,若申报材料未达到要求则不予受理。简单的申报项目由项目管理部进行技术审评,复杂的申报项目由审评部和临床部联合审评。
第四,强化审评科学。审评科学即开展医疗器械审评相关理论、技术发展趋势和法律政策等问题的研究,是引领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的关键要素,包括申请科学研究、国家课题研究、前沿技术前瞻性跟踪、国际政策分析、参与IMDRF的相关工作五部分。目前,器审中心承担了三项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了人工智能重大专项,承担了四项国家药监局的科学监管研究,包括真实世界数据、药械组合产品、新材料在医疗器械领域的应用以及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研发等。
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医疗器械监测和评价二部部长 董放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由医疗器械导致或可能导致的对人体的各种伤害事件,其实质是产品的质量缺陷,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就是发现上市后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缺陷并进行控制。
不同于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小到棉签,大到PET-CT,由于种类不同,其结构、原理复杂多样,发生不良事件的原因也更加复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不仅能预防同类不良事件的重复发生,也是提高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有效途径。此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还可作为上市前批准环节的重要依据。因此,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意义重大。
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主要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从法律层面强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的主体责任。持有人是器械产品的所有者,也是医疗器械安全的责任者,应当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对上市后产品进行持续研究,评估风险情况,釆取有效控制措施。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持有人应当主动收集来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使用者等的不良事件信息;对发现或者获知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持有人应当直接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与评价,产品出现风险的应进行产品风险评价,并上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报告以及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等。
其次,从技术层面解决持有人不主动报告的问题。新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是监督持有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最有效的工具。该系统完全建成后将是一个“三库一预警系统”,即具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数据库、产品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功能,同时可以对不同产品设置不同阈值进行风险预警,及时提醒持有人对其产品进行风险评价与控制。根据《办法》,现有的18000余家医疗器械企业,应当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主动维护其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报告、分析与评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同时,该系统设置了企业强制填报的内容,通过主动报告和被动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督促企业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最后,加大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查和处罚力度。《办法》新增“法律责任”一章,对持有人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证明文件。对持有人存在未建立相应制度、未按要求配备机构和人员等违反《办法》的行为,设立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摘自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