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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规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
2014年09月10日 | 点击数:3021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召回信息发布行为,畅通公众获得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渠道。
       按照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进口医疗器械境外制造厂商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及时报告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并要求其在企业官方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告知相关方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及进口医疗器械境外制造厂商在境内外同时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生产企业或境内代理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医疗器械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责令召回信息和主动召回信息。国家总局将加强对各省(区、市)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及时公开医疗器械召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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