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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械生产企业不应缺位MDR监测
2016年12月09日 | 点击数:3081 | 【】【】【
   MDR就像川剧中的“变脸”,有源的、无源的、电子的、机械的,各种不同“面孔”的医疗器械,都有可能发生不良事件。即使是同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也可能发生完全不同性质的不良事件。因此,MDR监测种类多、跨度大、专业性强,需要医疗器械安全的守护者们耐心地拨开一层层“面纱”,去伪存真,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不应缺失的角色
     《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年度报告(2015年度)》统计显示:使用单位上报259219份,占总报告数的80.6%;生产企业上报5352份,占总报告数的1.7%;经营企业上报56315份,占总报告数的17.5%。
     作为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对MDR报告来源的贡献与使用单位比为什么有如此大的差距?当前MDR报告的主要来源为什么是使用单位?可疑MDR报告的数据来源是否真实、准确?这些问题,需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
     事实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已明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MDR监测制度,开展MDR监测和再评价工作”。而且,为了加强MDR监测,在2015年9月25日国家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对此也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
 
     多方面原因所致
     开展MDR监测是法规的明确要求,其重要性也是年年在强调,那么,为什么生产企业上报比例不高呢?
     首先,由于MDR监测工作有其特殊性,并不能简单地把不良事件报告量化为年度上报任务数,生产企业的产品是否发生了不良事件,企业是否有效开展监测,监管部门往往难以掌握,也难以将MDR监测工作的开展与产品注册、质量体系考核等工作形成“监管链”,从而存在约束力不足的问题。
     其次,我国医疗器械是根据风险等级来分类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零报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能苛求一类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告数比三类医疗器械还多。因此,在相关法规及规章的执行过程中,部分低风险产品生产企业仅满足于建立制度、开通账号、规定职责等“纸面上”的工作,至于实际的报告监测和收集则流于形式。
     第三,对于使用单位,经过国家、省、市、县各级不良反应监测人员多年的努力,已建成较为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各级使用单位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惯性,在这个基础上推进MDR监测工作自然事半功倍。而多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MDR监测的接受度不高,受企业规模、人力限制,普遍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安全性问题重视不足,企业缺少“自觉”开展MDR监测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第四,企业担心受不良事件影响,隐瞒不良事件。如某企业明知发生了不良事件,但后果轻微,未引起严重危害性,于是,企业为了不影响产品销售和品牌形象,没有主动报告该起不良事件。
     另外,还有一种现象要警惕,就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私下处理不良事件。例如:患者发现输液器中有异物而提出索赔的情形,使用单位通常会联系生产企业进行处理,事件如果在企业控制的范围内得到处置,企业出于对报告后遭到监管部门对其产品采取控制的担心,往往不会主动报告不良事件。
 
     补齐MDR监测短板
     随着新形势下医疗器械产业的蓬勃发展,MDR监测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2015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可疑MDR报告表》321254份,比2014年增长了21.1%。可见,当前MDR监测工作尚处在发展提升阶段。生产企业作为监测链上的薄弱环节,不应缺位MDR监测工作。
     监管人员现场核查时受信息获取、技术手段的制约,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对进行核实。特别是一些低风险的一类、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于产品本身的风险性低,企业常常交出“零报告答卷”。监管部门若想进一步了解情况,要么根据企业销售记录对所有购进单位进行核实,这显然难以完成;要么查询经营使用单位上报的可疑MDR报告数据来反证企业是否有效开展MDR监测,但是由于监测系统的使用权限问题,这条路并不适用于基层监管人员。
     监管部门应调整对生产企业现行MDR报告制度的监管模式,充分利用体系考核和市场手段来增强生产企业MDR报告的主动性。比如,将企业开展MDR监测与产品上市前注册、上市后再评价及再注册等工作关联,这无疑能够激发企业主动履行MDR监测责任的积极性。
     另外,专业性的培训也需加强。当前基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要是属地管理,绝大多数的县区级监测机构的监测对象可能只有几家生产企业,基层监管部门专业人员配备及评价能力往往不足,因此市级MDR监测中心对基层监测机构及生产企业监测人员的培训是必需的,目的是提高监管和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让监测责任人有意识、有能力也有方法去开展监测工作。
     虽然MDR监测的目的是预警和防范产品风险,并非为了进行事件的责任认定,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当前从业者及社会上仍普遍对MDR的认知存在误区,这在无形中降低了生产企业MDR报告的主动性。监管部门在对企业做好培训的同时,还需要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使消费者对基本的医疗器械常识有所了解,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合理使用医疗器械的氛围,理性对待MDR监测。
     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应逐步加大对MDR监测信息的利用,比如各地监管部门根据对监测系统一段时间内MDR报告的分析统计,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监测品种,指导生产企业对其产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监测;再如,将监测信息用于指导使用单位的合理用械,提高医疗器械使用水平及生产企业的风险预防能力,形成良性循环等。当然,在指导监测工作开展的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督,如企业有漏报、瞒报等问题要依法处理,强化生产企业MDR报告的责任意识。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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