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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医疗物资出口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
2020年04月16日 | 点击数:1917 | 【】【】【
   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发布公告。根据公告,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公告指出,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发布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根据公告,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数量、注册证号、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批号、进口国(地区)和生产厂商7项内容。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在国家药监局网站动态更新。
   3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温馨提示”称,为方便公众快速便捷进行查询,避免购买到未经注册批准医疗器械产品,国家药监局已将防疫所需7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进行专门整合汇总,在国家药监局官网专栏上进行集中展示。同时,附上了查询防疫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的中英文网址链接。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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