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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 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器械市场的干预
2019年11月13日 | 点击数:2362 | 【】【】【
    国务院发文
    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表示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要求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区别对待械企
    除了本次《条例》,之前也有相似文件发布。
    7月30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通知》明确要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实际上,相关机构在招标时对国产和进口产品差别对待早有案例。
    德州市政府采购网曾发布《经批准采购进口产品也不能排斥国货》显示,一则涉及招标的案件中,招标文件不仅确定了要采购进口产品,还确定了所采购产品的品牌。
    当地财政部还查明,根据评分表记录,有两项分值未细化并明确具体的评分标准,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公司的打分与给其他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打分相差极大。
 
    这些政策对市场的影响
    本次发布的《条例》还显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制止医药领域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要重点查处违法为各级医疗机构指定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配送企业的行为,纠正在医药采购中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市场竞争、阻碍药械自由流通等行为。
    2018年3月湖南省岳阳县物价局曾发布《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案例选编》,其中就有相关部门指定器械、药品配送企业的案例。
   2017年3月,根据举报线索,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检局依法对塔城地区卫计委在公立医院药品进销管理中的行政垄断行为开展调查。
    查明塔城地区卫计委及其九家公立医院与两家国资药械流通企业签署《药事服务合作协议》,确定为各级公立医院药品和耗材的优先供应商。
    最终调查组认定,塔城地区卫计委做出的该项行政行为,对塔城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的特定市场进行了限制,侵犯了医疗机构自主选择药品配送方的权力。
 
    器械行业的政策市场
    实际上,如何让医疗器械行业自由公平竞争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除了招标采购环节的政府干预,取消耗材加成以及集中招采这两项政策,在业内也始终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方面,耗材加成被认为是患者看病贵的原因之一,取消耗材加成的同时提高部分医疗服务的价格,就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患者看病的费用,同时又可以维持医院运转。
    但是另一方面,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耗材零差率表面上取消了医疗机构公开的5%-10%的顺价加成,但并没有触及占据价格超过20%的地下回扣。
    零差率要求医院以中标价平进平出,械企在中标价被事先确定的情况下,依然不能开展公开的价格竞争,药械销量依旧取决于医生处方,多数械企就还会认为不搞“高定价、大回扣”就不可能有处方量。
    对于集中采购,一开始是为了提高行业透明度,同时提高对药械企业的议价能力。
    但是有部分业内人士分析,集中采购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价格,但是招采后仍存在的虚高价格反而会得到政府的背书,这种情况下药械企业和医院都不用对虚高价格承担责任。
    从目前来看,器械行业的集中招采正在朝着带量采购“进化”,对虚高价格的这部分水分挤压的力度越来越大,但同时也意味着政府参与市场越来越多,让价格回归市场,政府参与的界限在哪里,业内依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医疗行业不像其他行业,药械企业、医院和患者之间的信息高度不对等,这点决定了不能将行业完全交给市场,医疗、器械行业也将长期处于政府之手的调控影响之下,虽然药械企业有机会获得一个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但这些也都是相对的。
 
  (摘自中国食品药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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