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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将取消社会办医乙类大型设备限制
2018年02月12日 | 点击数:3236 | 【】【】【
    1月17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上海市进一步在浦东新区对医疗等10个领域47项审批事项进行改革试点,推进“照后减证”。其中包括“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等审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逐步实行自主决定”。
    一个取消审批,一个自主决定,这两项改革举措对于社会办医有怎样的促进作用?
    多年来,在推进社会办医政策放开方面,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规定。
    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一方面大幅度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明确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一改过去,社会资本只能申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限制。
    另一方面,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但是,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仍然必须由相应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2013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4号)明确,“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
    2013年12月,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局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规定,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置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2015年7月,国家卫计委印发《医疗机构设置指导原则(2016-2020)》,要求“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
    由此可见,尽管很多政策在社会办医方面,一直向着“放管服”方向努力,但关于社会办医的大型设备购置和医疗机构床位等设置方面仍然必须“符合规划”,需要审批。
    十九大报告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中,主要部署了10项工作,其中第9项就是“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健康产业”。关于社会办医,与十八大报告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鼓励社会办医”的表述相比,使用了“支持”而不是“鼓励”,显然“支持”比“鼓励”要“实在”“具体”得多。
 
    那么什么是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呢?
    所谓乙类医疗设备是由卫计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圈定的设备。目前包括 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核磁共振成像设备(MRI)、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SPECT)。
    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配置这些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超规划、越权审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通报批评,并有权撤消其批准决定。因此,大型设备一直以来不是想买就能买,想安就能安的。
    如今,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探索,明确要求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等审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逐步实行自主决定,并希望用一年时间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向上海全市和全国更大范围推广。
    显然是在多年来政策放开路上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是“支持”社会办医的具体体现,也使民营医院在大型设备配置方面更加自由与宽松,从而更加有效带动民营医院的大发展。
 
  (来源: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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