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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长三角医疗器械注册人试点工作方案(下)
2020年01月03日 | 点击数:2367 | 【】【】【
                          上海市药品监管局 申耀宣
 
    5.医疗器械注册人的条件有哪些?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注册人的条件包括:住所或生产地址位于长三角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具备专职的法规事务、质量管理及上市后事务等工作相关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其具有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和标准相关知识和经验;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有对质量管理体系独立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的人员;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确保研究过程严谨规范,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具有良好信誉,未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注册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生产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符合要求的,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确保委托生产活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等。委托生产变更或终止时,应当对注册证所载明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发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加强不良事件监测,根据风险等级建立医疗器械相应的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可满足全程追溯的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研发、生产、流通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应与受托方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6.受托生产企业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受托生产企业的条件包括:住所或生产地址位于长三角区域内的企业;具备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能力,能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完成年度质量管理自查报告;具备配合注册人做好设计开发的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求及说明书和标签等技术文件的有效转移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良好信誉,未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受托生产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约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对注册人负相应质量责任;应当与注册人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鼓励企业通过YY/T 0287 /ISO13485《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认证;当不再生产医疗器械或不具备受托医疗器械生产条件时,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所持有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核减生产范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次转托。
 
    7.长三角区域试点中其他主体有什么义务与责任?
    受医疗器械申请人/注册人委托进行研发、临床试验、销售配送的主体,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协议约定的责任。申请人/注册人应当通过全程的管理、维护和控制活动履行主体责任。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延伸检查。
 
    8.长三角区域试点区域内相关事项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注册申请流程: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资料。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注册体系核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登载的生产地址如为受托生产的,备注栏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流程:注册人委托生产的,受注册人委托的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受托生产企业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受托生产许可。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经双方审查一致认为符合要求的,核发生产许可证或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受托生产产品信息。
    生产地址变更流程:注册人拟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变更注册证生产地址的,或者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变更。注册人提交受托生产企业变更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向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证的生产地址登记事项变更。当注册人变更受托生产企业时,原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在受托生产终止时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减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所附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的受托产品信息,新受托生产企业申请受托生产许可。
    受托备案流程: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等资料。
 
    9.如何落实跨省监管衔接?
    注册人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区域监管衔接,明确四项机制: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网上监管信息平台实时共享和推送信息;二是建立会商机制,互通监管信息,确保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三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于跨区域委托生产的注册人,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会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四是建立检查结果互认机制,试点开展检查员统一集中培训实训,提高检查员专业素养,统一检查标准,明确检查要求,探索跨区域抽调检查员开展跨区域检查,按照分级分类要求进行综合监管。
 
    10.长三角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方案如何对接外省市?
    纳入国家扩大试点范围的省、直辖市的企业,参与长三角区域试点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省际间的其他试点事项,可协商解决。
    上海注册人试点方案与长三角注册人方案不一致的,按照长三角注册人方案执行。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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